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不用慌,唐瑞为你出谋划策,提供解除方案。
随着商标申请量日益激增,商标审查速度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商标被驳回,驳回原因主要有:
1、 商标近似。
2、 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型号、主要原料、用途、消费对象等商品特点,如“苹果”商标指定注册于第31类水果上。
3、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名称:县级以上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国家标志、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带有民族、宗教歧视性的词,不良影响(如带有错别字、不规范字体的商标、色情暴力文字等)。
4、 以三维标志申请的,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5、 明显恶意抢注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34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